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全面推进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常委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联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广泛地了解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与原选区单位的区人大代表联系,结合工作分工和职业特点,重点联系基层区人大代表2—3名。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常委会召开有关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或者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邀请所联系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代表通报、宣传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国和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
(三)了解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的意见等。
(四)了解掌握代表依法履职和参加活动的情况,及时总结
宣传代表履职经验和典型,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五)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反映,积极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为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区人大代表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具体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